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 点击数:502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柯佳宾: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开发区勤快摩托车行与被告柯佳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5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7)粤51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20行中的“本案受理费507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