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17)粤5102民初1472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点击数:5004

 

 

        

 

陈伟沛、周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万德福不锈钢制品厂诉被告陈伟沛、周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51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伟沛、周丽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万德福不锈钢制品厂货款70581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1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564元,由被告陈伟沛、周丽丽负担,被告陈伟沛、周丽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八年五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