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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488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点击数:5348

 

 

        

 

陈雪雁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凯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雪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51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雪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凯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陈雪雁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息11036.92元。本案受理费74元,由被告陈雪雁负担,被告陈雪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八年五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