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4日 | 点击数:507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经营者刘孟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纪生诉被告余如桐、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通知你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10时到本院少年法庭对被告余如桐提交的余如桐与刘孟彬等签订的《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奎元店)投资经营合伙合同》复印件及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场地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质证。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0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