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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393号应诉送达公告质证通知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xing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4日 点击数:5122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经营者刘孟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喜标诉被告余如桐、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公告送达原告陈喜标提交的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并通知你于2018718日上午10时到本院少年法庭对被告余如桐提交的余如桐与刘孟彬等签订的《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奎元店)投资经营合伙合同》复印件及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场地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进行质证。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0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