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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9日 点击数:4966








        





唐淡香、郭伟平



本院审理原告黄锦川诉被告唐淡香、郭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淡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锦川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12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原告黄锦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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