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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9日 点击数:4882






        





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卢杰明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银河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卢杰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付还原告广东银河机电有限公司货款60558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4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二、驳回原告广东银河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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