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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初1221号判决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6日 点击数:5130

 

 

        

林少群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东诉被告林少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少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李少东欠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710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7300元及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林少群负担,被告林少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四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