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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118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 点击数:5564

 

 

        

丁浩荣

本院受理原告万土贵诉被告丁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浩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万土贵借款6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31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本案受理费775元,由被告丁浩荣负担,被告丁浩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