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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5日 点击数:5098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卢杰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嘉泰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嘉泰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货款228530元及该款自201710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卢杰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潮州市永金商贸超市有限公司应付还原告广东嘉泰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的货款22853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