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5日 | 点击数:509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李岳耀、钟若音:
原告周振藩与被告李岳耀、钟若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岳耀、钟若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周振藩货款88297元,以及该款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周振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7元,由原告周振藩负担146元,由被告李岳耀、钟若音负担277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