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5日 | 点击数:1773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吕正锐:
原告陈键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吕正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键鸿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偿付该款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