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1日 | 点击数:550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丁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4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西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0433721688中的资金,限额130000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负担。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