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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 114号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8日 点击数:5220

 

 

        

 

许海燕:

本院审理原告丁锐聪诉被告许海燕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 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丁锐聪与被告许海燕离婚;二、婚生儿子丁润锋由原告丁锐聪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丁锐聪自行承担,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丁锐聪与被告许海燕分别负担150元,受理费原告丁锐聪已预交,被告许海燕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