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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119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8日 点击数:5400

 

 

        

丁南生、张晓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作新诉被告丁南生、张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南生、张晓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刘作新借款10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丁南生、张晓杰共同负担,被告丁南生、张晓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