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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8日 点击数:5581







        





丁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丁浩、李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丁浩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绿榕路宜园B3202号房[房产证号列:粤房(地证)/潮房字2015030243号,查封限额65820.77]。被申请人负责保管其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保全申请费678元,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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