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 点击数:5418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余俊富:
本院受理原告罗岳臣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罗岳臣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环城南路城新路转角楼404、405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列粤房字第3113748号)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