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3日 | 点击数:548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谢桂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燕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桂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刘燕贤借款1264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其中本金69900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金49900元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金46900元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金46400元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金126400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刘燕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三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