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1日 | 点击数:17464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林庆:
本院受理原告吴银木诉你及黄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吴银木尚欠借款人民币275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庆生对被告林庆应付还原告吴银木尚欠借款人民币27500元及该款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