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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31号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点击数:17486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彭晓丹:

本院受理原告蔡泽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晓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蔡泽楠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及该款自20141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