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 点击数:17486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彭晓丹:
本院受理原告蔡泽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晓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蔡泽楠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