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1日 | 点击数:568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伟源: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伟源、卢伟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6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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