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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xing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3日 点击数:5697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经营者刘孟彬:

原告陈纪生诉被告余如桐、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的登记经营者刘孟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纪生货款97532元;二、被告潮州市开发区毛家饭店的登记经营者刘孟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纪生货款97532元的利息(自20173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余如桐对上述刘孟彬应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刘孟彬、余如桐各负担111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