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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88号公告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点击数:17499
 

        

周楚强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枫春营业部诉被告周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楚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枫春营业部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利息人民币20340元(计至20141220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3.5计付)。二、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枫春营业部对被告周楚强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潮州市潮安区城区大道华裕豪庭十九幢604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4元,由被告周楚强负担,被告周楚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