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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747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3日 点击数:5504

 

 

        

林钦耀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钦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钦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翔华韩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该款的滞纳金(自20184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案受理费1223元由原告翔华公司负担78元,被告林钦耀负担1140元,受理费原告翔华公司已预交,被告林钦耀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八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