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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3日 点击数:5332

 

 

        

 

陈树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锦娜诉被告陈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51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树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锦娜将粤U/SJ817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GBK22E798Y500426)的机动车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原告陈锦娜。二、被告陈树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陈锦娜违约金30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树伟负担,被告陈树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