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3日 | 点击数:5660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放州:
本院受理原告胡海佳诉被告刘放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放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胡海佳借款6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刘放州负担,被告刘放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八月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