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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点击数:5027




        





张奕、蔡佳钿



本院审理原告孙木松诉被告张奕、蔡佳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张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孙木松货款310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1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驳回原告孙木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7元,由原告孙木松负担201元,被告张奕负担626元。原告孙木松负担的受理费201元已由其预交,被告张奕负担的受理费62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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