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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点击数:5197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钅监斌、张慕璇:

本院受理原告赖丽芳、许曼杉、张佳瀚与被告张钅监斌、张慕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俩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510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钅监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赖丽芳、许曼杉、张佳瀚办理位于潮州市枫春路中段南侧奎元住宅区C4901房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赖丽芳、许曼杉、张佳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赖丽芳、许曼杉、张佳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