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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点击数:5252




        



佘锐国: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佘锐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佘锐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卡号为5194130015778137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4929.10元、利息9561.54元、滞纳金3706.98元、消费手续费(含额度内分期)1456.64元(应计利息计至2017810日止,自20178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计);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1元,由被告佘锐国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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