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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662号之1民事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7日 点击数: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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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丁海秋诉被告深圳市志伟表业有限公司、余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662号之1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丁海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由原告丁海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