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1日 | 点击数:5479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广通锋华纸品厂、刘祥惠: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广通锋华纸品厂(下称锋华纸品厂)、潮安县磷溪佳东废品回收有限公司(下称佳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广通锋华纸品厂、刘祥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20万元、利息4457288元(计至2017年10月20日,此后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逾期利率计付);二、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潮安县磷溪佳东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位于潮安县磷溪镇溪口七村(现为湘桥区磷溪镇溪口七村)青金铺片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安集用(2004)字第51211052600644号】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4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0401元,由被告潮州市广通锋华纸品厂、刘祥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广通锋华纸品厂、刘祥惠:
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广通锋华纸品厂(下称锋华纸品厂)、潮安县磷溪佳东废品回收有限公司(下称佳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广通锋华纸品厂、刘祥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付还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20万元、利息4457288元(计至2017年10月20日,此后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逾期利率计付);二、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潮安县磷溪佳东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提供作为借款抵押的位于潮安县磷溪镇溪口七村(现为湘桥区磷溪镇溪口七村)青金铺片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安集用(2004)字第51211052600644号】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4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0401元,由被告潮州市广通锋华纸品厂、刘祥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