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5日 | 点击数:521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惠君:
本院受理原告林舜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林舜娟借款362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九月五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