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6日 | 点击数:509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伟涛、李伟莲:
本院受理原告方伟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510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陈伟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方伟煌借款90000元及该款相应利息[计算方法:其中借款60000元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借款20000元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借款10000元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和驳回原告方伟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九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