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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132号 - 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7日 点击数:5242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陆岳彪:

本院受理原告龙秋光诉被告陆岳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岳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龙秋光欠款44450元及利息(自20181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910元由被告陆岳彪负担,被告陆岳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