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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395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7日 点击数:5236

        

陈志武

本院受理原告沈雪芬诉被告陈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沈雪芬借款50000元及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57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陈志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沈雪芬借款87000元及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6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陈志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沈雪芬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本案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陈志武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陈志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