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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2日 点击数:5125




        



洪伟:



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正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伟、余淡銮、邱树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正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自20181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应抵除已付还31649.31元);二、被告洪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正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8500元;三、被告邱树江应对被告洪伟偿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正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正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余淡銮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25元,由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正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6元,被告洪伟负担18009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洪伟负担。原告潮州市湘桥区正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416元已预交,被告洪伟应负担的受理费180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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