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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2日 点击数:4858




        



陈良永: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下称广发银行)诉被告陈良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良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11830002的正常借款本金2105.57元、逾期本金2013.69元、逾期利息130.38元、逾期罚息23.72元、逾期复利2.25元;二、被告陈良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11830025的逾期本金903.26元、逾期利息14.9元、逾期罚息23.49元、逾期复利0.52元;三、被告陈良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11830026的逾期本金7732.78元、逾期利息225.68元、逾期罚息193.82元、逾期复利9.33元;四、被告陈良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11830027的逾期本金1193.25元、逾期利息18.5元、逾期罚息103.93元、逾期复利5.28元;五、被告陈良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11830028的逾期本金293.99元、逾期利息5.59元、逾期罚息24.26元、逾期复利1.27元;六、被告陈良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11830031的正常借款本金2826.97元、逾期本金3028.65元、逾期利息238.68元、逾期罚息68.08元、逾期复利7.27元;七、被告陈良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据号为1051590011830032的正常借款本金2296.91元、逾期本金3198.77元、逾期利息351.1元、逾期罚息125.01元、逾期复利20.91元;八、上述款项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8222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网络版)申请表》(编号1506040005)中的约定另计,其中合同约定的各分期借款在各分期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借款利率18%/年计,超过借款期限的罚息、复利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23.4%/年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元,由被告陈良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