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8日 | 点击数:476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翁润渠:
本院受理原告陆灿坚诉被告翁润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翁润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陆灿坚借款16000元。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翁润渠负担,被告翁润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