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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0日 点击数:4818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林奕芬:

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借款14000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12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