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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5日 点击数:4642




        



许永忠:



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荣佳铝铁网电器厂诉被告许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永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荣佳铝铁网电器厂货款91640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20185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91元,由被告许永忠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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