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6日 | 点击数:460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思泳: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原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你于2016年2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12月18日解除;二、原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到潮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双方于2016年2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的解除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