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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er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点击数:4614









        





胡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诉被告潮州市枫溪陶艺彩瓷厂、胡琳、洪春荣、许小帆、洪廷永、何惠娟、洪铭荣、吴岱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416元,减半收取计670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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