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er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9日 | 点击数:4623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庭辉:
本院审理原告肖流发诉被告蔡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蔡庭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肖流发借款10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蔡庭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