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12号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0日 点击数:18356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12

陈杰:

本院受理原告陈键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键鸿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9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