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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minyiting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点击数:4951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彭伟丽、苏美珊:

本院受理原告江俊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51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彭伟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江俊钦借款20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7321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江俊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