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17)粤5102民初1469号公告-判决
来源:湘桥法院 编辑:linxifating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7日 点击数:4435

 

        

 

潮州市湘桥区新星农场、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湘桥区新星农场、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邹如家、陈焕彬、陈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16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2514日起至20171020日止利息为12766148.64元,自201710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年14.112%另计)。二、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0元。三、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潮州市湘桥区新星农场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潮州市潮安县铁铺镇五乡村沟下片,使用面积分别为8146.66平方米、8139.84平方米、1629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分别列:安国用(2001)字第特746号、安国用(2002)字第特873号、安国用(2003)字第特983号】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7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对被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潮州市潮安县铁铺镇五乡村沟下片,使用面积为4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列:安国用(2005)字第特1445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最高限额人民币3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潮州市新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潮州市潮安县铁铺镇五乡村沟下片,使用面积分别为5333.33平方米、6666.6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分别列:安国用(2005)字第特1447号、安国用(2005)字第特1448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最高限额人民币95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邹如家对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陈焕彬对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70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陈焕彬对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也不能承担对原告所负的借款本金946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陈雪芬对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也不能承担对原告所负的借款本金2616万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51730元,由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潮州市千果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八年九月六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