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linxifating |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 点击数:4332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蓝树宏诉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蓝树宏借款1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陈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蓝树宏借款2000元及该款的利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浩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陈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