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minyi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 | 点击数:18521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泽雄:
本院审理原告李湘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泽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湘阳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偿付该款利息(自2014年1月8日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被告林泽雄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