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陆晓婷: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斌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73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刘凤斌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 /的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