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湘桥法院 | 编辑:xingzhengting |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 | 点击数:19297 |
潮 州 市 湘 桥 区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潮州市职工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张泽鸿诉被告刘海玲、第三人杨生、第三人潮州市职工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潮州市职业技术学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此案已作出(2015)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刘海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